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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发布 雨花三支社主委何亚伟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

发布日期:2018-06-08作者: 雨花三支社 鲁璇姬浏览次数:18067

    在5月29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作了关于《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二审审议稿基本采纳了雨花三支社主委何亚伟在2018年4月27日《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中作为听证陈述人对条例草案发表的陈述意见。



    与条例草案相比,对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是否可行问题,二审稿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业主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业主代表会议,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职责;业主大会决定设立业主代表会议的,应当同时明确业主代表的产生及业主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对物业服务企业公示业主欠费信息是否合理的问题,二审稿删除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违法交付使用的,业主有权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业主有权拒绝未经依法选聘、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规定。将条例草案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上门催交,欠交一年以上的,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房号及金额督促其交纳,但不得侵害业主隐私;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对于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是否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及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可购买建筑质量保险的问题,二审稿将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后单列为一条,采用列举方式细化规定了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五种情形,删除了利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收益购买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险的规定。
    另外,二次审议稿还新增了一条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确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关链接:
何亚伟律师参加《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https://mp.weixin.qq.com/s/KcIhDMRYQLbqHlDMfz9WsQ